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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从西方保释制度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13:25:02浏览69次

尽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专门机构就如何适用取保候审问题发表了许多解释和意见,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学者们一直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制度应当废除,代之以保释制度。

保释制度理论

保释制度是西方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因调查或审判而被拘留的人提供保证,保证他们在特定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程序后获释。该制度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法律诉讼的正常进行,降低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初的规定是1641年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刑法》第18条规定:"当他/她能够支付足够的保证金或保证以确保他/她在任何时候出庭和行为良好时,他/她的身体在判决前不得受到任何官员或机构的限制或监禁,死刑或藐视法庭罪以及法院特别规定的其他案件除外."该法认为要求保释是被拘留者的权利。它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原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

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意味着法律允许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被保释,以归还他们应有的自由权利,不再给予他们自由,也不给予他们自由。拘留被视为一种特殊措施,保释是拘留的替代办法。英美国家采取了对抗制度。被告和原告(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或个人)地位平等。审判前拘留一方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结构和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监狱已经人满为患。如果所有被告都被关押到法庭开庭,监狱的财政将无法承受压力。因此,在审判前将被告释放回家也是减轻监狱压力的一种方式。

虽然保释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予保释由法官决定。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原则上给予每个被告保释的权利,除了那些犯了死罪的人。在一些州,当地法官可以决定是否保释非死刑重罪犯。在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犯有轻微罪行的被告都有权获得保释,历史上逃避刑事起诉的被告除外。

在美国,违反保释条件不仅需要没收保释,还需要将保释视为犯罪。**严重的后果是,如果一个人在保释期间有逃跑的记录,而他后来又犯了另一项罪行,即使后来的罪行是轻罪,也不允许他保释,因为他的可信度受到了质疑。因此,大多数被告,尤其是那些轻微犯罪的被告,不想冒失去保释机会的风险,愿意按时出庭。因此,在美国被保释的被告的逃脱率非常低。

建立我国保释制度的构想

我国的取保候审不同于保释制度。即使取保候审有所改善,也不仅无法履行保释制度的功能,而且难以履行我们所期望的功能。因为取保候审只是保释制度的**低形式。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来看,取保候审的实质是通过这一措施使那些不方便被拘留的人看起来更加放松。这是基于诉讼效率的观点,以减少拘留中心的麻烦和诉讼后果的副作用,而不是基于考虑被告的自由权利的价值。我国取保候审不是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结果。因此,建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首要理念是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并确立在审判前释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赋予他们权利,而是归还属于他们的权利的理念。这一目标的实现还取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不仅在被法院依法定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应被判有罪,而且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立法可以通过排除的方式对那些不能保释的人作出规定,例如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保释的适用范围可以比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的范围大得多。

目前,我国取保候审只有两种方式: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金不能是外币,也不能是实物,只能是人民币,这对有实物但没有现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常不利。此外,每项司法解释只规定**低保证金为1000元,而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保证金数额的确定非常不规则。担保人需要一个固定的住所和工作,并且必须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很难找到愿意担保的合格担保人。因此,担保人在审判前不能保释。面对这种情况,建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第二个思路是增加取保候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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