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11:15:04浏览128次
怎么执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县级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取保候审人及时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具体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人员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决策机关。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即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别情况,责令其签署悔过书,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7日内向取保候审人员宣读没收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决定,责令其签名(盖章)或按《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指纹。
担保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保人进行罚款。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通知原决策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员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