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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当事人家属看刑事卷宗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海良翰 时间:2021-09-10 13:01:44浏览280次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案件,坐标厦门,13606937587.

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当律师从检察院或者法院阅卷之后,几乎每个嫌疑人家属都有知悉一切信息的冲动,不管目的为何,可能会当场阅读或者复印、拍照、拷贝带走的要求。那么律师可不可以向嫌疑人家属以上面提到的方式,如当场阅读或者复印、拍照、拷贝等形式让嫌疑人家属知悉卷宗内容?以下是就此问题的展开和分析。

先看几则案例,**则是公布在**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案件概述如下:

第二则案例,简要概述如下:

我们看看法律规定及律师协会的办案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同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则案例中,于萍律师虽然**终在二审判决无罪,但是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周期,人处于羁押状态之下,除了失去人身自由、遭受恶劣关押生活条件之苦,还需要面临对心理上的沉重负担,特别是在一审法院判决书里官宣了于萍律师有罪,判决书表述的内容“检察机关指控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确认”这短短数字,给当事人带来的震撼无疑是核弹级别。一旦**终判决认定有罪,于萍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多年的辛勤付出毁之一旦,个人除了锒铛入狱,同时一生背负罪犯的耻辱,也会给家人带来极大的困扰。

第二则案例中,胡律师的处罚在业界存在一定争议,有同行认为胡律师的行为不构成违规,律师协会不应当给予处罚,例如朱明勇律师的评论:

作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勇对温州胡律师被处罚一事极为愤慨。除了朱明勇,还有其他诸多知名律师也对此表示反对,如斯伟江律师的意见:

在温州胡律师被处罚一事上,显然律师界和司法部门的意见相左,中华律师协会的刑事案件办案规范表述称,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获取的案件材料不得向嫌疑人、被告的亲友提供,按照广义的理解,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自然也属于卷宗材料的一部分,因此,作为笔者个人的意见认为,需采取谨慎态度对待。值得一提的是,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在之前都会被印上“机密”字样,如果遇上了,更需要谨慎。

或许有人心存侥幸,认为于萍律师**终没有被刑事上判决认定有罪,而温州胡律师也仅是被行业处罚,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讨好家属等,获得更高的服务费用,冒险向家属或者他人泄露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在笔者看来,这些想法和行为也极为危险。

于萍律师被以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但是这过程中马明刚的贪污案件证人在其家属的积极“做工作”下改变了口供,作出了与之前不一样的供述,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如果稍有不甚,或者出现一些非正常的缘由,于萍律师将面临更为凶险的后果。刑法三百零六条,在律师界成为“律师的达摩克利斯剑”。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律师应当得到警示,不能将刑事案件卷宗以任何形式向家属提供,否则会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极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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