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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量傅弘 时间:2021-09-11 07:51:47浏览68次

思路:“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这里有双重因果关系,**层是相对人因为欺诈行为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第二层是相对人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撤销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回到缔结法律关系的状态,用不太严谨的话讲,就是恢复原状。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法律部门的分离以及法学学科的分割,可能让我们对于类似的问题产生错觉,总觉得民法上的欺诈和刑法上的诈骗是否存在什么本质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对于特定行为的评价,但是导致这种不同结果的原因,还在于构成要件上的差异。

我们回到构成要件,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在行为模式上的差异是不大的,只是主观恶性较强、后果较为恶劣的欺诈行为,在民法的调整之外,还要受到刑法的调整。

但是,并非一定涉及到刑事犯罪,民事法律行为就会必然因之而无效。

敲黑板×3

在这里,不太想专门去论述这个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观点已经在被践行,**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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