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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21天了是不是很严重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蓝晶滢 时间:2021-09-12 02:01:51浏览181次

偷内裤算不算小事?

我就遇到这样的,后来判了拘役,缓刑。不算重罪,但也算是犯罪,有案底了。

那天熟悉的书记员熟悉地送来了外包装很熟悉的案卷盒,手一推,案卷落在我桌上的同时她已经转身了,用后脑勺对我说:这是昨天收的批捕案。

我很高兴,主要是看到案卷盒很扁,昨天我就看到系统了,是个盗窃案。一个案卷盒是按照能装2本卷的规格来制作的,一个案卷盒装不满,那说明只有一本卷。

一本卷的盗窃案,这是个良好的信号!

案卷看下来,复杂倒是不复杂,但是着实是困惑住了我——这案子不好办啊!

案情很简单,嫌疑人在某日经过一栋楼,忽然发现海量的女性衣物晒在外面。顿时起了淫邪之心。

于是鬼使神差地开始偷内裤。

至于干嘛用了,你们自己想象……

这栋楼是城中村的一栋2层小楼,是一家公司租下来作为女生宿舍的,所以阳台外面晒着一堆女性衣物,当然,其中有内衣内裤什么的当然是正常的啦。

而且是集体生活,那个数量自然是少不了的了。

时间过了大约几个礼拜。时不时地内裤失窃案开始刺激女生敏感脆弱的神经,大大削弱了他们本就脆弱的安全感。

有变态!

这是她们的结论,恐慌的情绪开始在这栋楼里蔓延。于是她们决定安监控。

监控一装,那么很快嫌疑人就被抓了。

从监控里面就可以看到,嫌疑人五天偷了5次内裤。

从嫌疑人家里搜出的部分赃物——也就是内裤,公安机关一本正经地送去鉴定中心鉴定价格。

鉴定中心估计看都没看,也一本正经地出具了意见书:无法鉴定……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盗窃3次以上,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无论偷什么,偷3次以上,那就是犯罪,没的说了。于是送过来。

现在问题来了:

如果单纯地认为盗窃三次以上就是犯罪,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也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

你说,他又没强奸那个胆,也没有猥亵的行为,意图主要是为了自慰。

那么要不要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其构成犯罪呢?

当时是形成了2个观点:

有人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盗窃3次就是多次,就构成盗窃罪,但是评价构成盗窃罪也应当同时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多次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起码也应当同盗窃数额较大的相当。偷内裤的话,用过的内裤显然是不能流通,没有价值,而且嫌疑人没有其他的行为,可以以无罪来处理。

这种观点立马遭到部分女同胞的反对:在宿舍外面被偷内裤很可怕的好不好?而且还是长时间的,这种边缘的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侵犯女性的犯罪,怎么能说没有社会危害性呢?如果不进行打击,那么他会认为这种行为是正确的,一直继续怎么办?所以即使认定其盗窃情节轻微,但是也不能以无罪来处理。

都有道理!

我陷入了迷茫之中,我想,或许应该听一下法律人士以外的普通女生的看法,这有助于我更好判断社会危害性。

然后我问了一位女性朋友,结果这个2货给我打开了全新的世界——

你们这都不抓?你知不知道,我们的内裤很贵的好吗?动不动就几百块,而且使用时间特别短!怎么能无价值呢?我要是被这么偷下去,不用一个礼拜我就破产了……

很?贵!!的???

我:????

如果这是真的,那上面的**个观点就站不住脚了哦……

于是我这个观点一提出来,又形成了2派观点:

一派认为你说的对!

另一派认为这得分年龄段,年纪大的大妈估计不会这么讲究!

于是我们又去查了这个宿舍员工的年龄构成。

卷宗里有每个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很容易就看出年纪。

基本在四十岁左右……

这是讲究还是不讲究的年纪?

我又陷入了迷茫……

纠结了3天之后,看着审限一天一天逼近,我怒了!

有监控的能看到的就有5天,没监控的那不是更多天?更多条内裤?

内裤是女性贴身之物,这种盗窃行为即使在财物上使被害人损失较少,但是给被害人产生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如果我以无罪处理,那么被害人必然对社会秩序充满失望,会认为法律无法保护他们!

从大的方面说,万一她们吓跑了,这个企业招不到员工了,还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呢!

所以……

放人!

但肯定不是无罪放,以构成犯罪,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

虽说可以不继续羁押,但是如果无罪,我们对付他就没有抓手,他再偷怎么办?给他取保!他再偷,二话不说就可以捕了,也算给个考验期了!

然后我特地交代了书记员,第七天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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