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婷谢蔚 时间:2021-10-05 12:19:31浏览53次
一、民事案件
1、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六个月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
审结。
2、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殊程序
《民事诉讼法》
**百八十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百八十二条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4、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刑事案件
1、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高人民法院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三、行政诉讼
1、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关于审限的规定,可以针对案件情况,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