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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又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婧国问 时间:2021-10-05 17:19:32浏览71次

执业多年来,成功为很多当事人办理过取保候审,去年年底办理一起疫情期间卖“假口罩”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起涉黑的寻衅滋事罪,嫌疑人均被成功取保候审。因此对成功取保候审的一些心得,在此做些分享。

壹、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况,归纳起来看,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就一个条件,即嫌疑人是否具有

社会危险性

只不过,社会危险性的概念太过模糊和宽泛,因此,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中,列明如果嫌疑人被证明存在下列情形,即属于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以上述情形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并非指办案机关必须证明嫌疑人主观上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意愿,或者客观上存在上述行为。如果办案机关认为客观上存在嫌疑人从事上述行为的条件,也属于嫌疑人存在社会危险性。比如有同案犯在逃,对嫌疑人取保就存在发生串供的可能,办案机关无需证明嫌疑人存在串供的意愿,或已经有串供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嫌疑人绝对不能取保候审的两个情况,

一是可能量刑在十年以上的;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这两种情况实际上也是对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说明嫌疑人犯的事严重或情节恶劣,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表明嫌疑人有再犯可能性,证明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适于取保候审。

但笔者认为,嫌疑人可能量刑十年以上就一概不能取保,并不妥当。比如在某些经济类犯罪案件,例如虚开增值罪发票案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等案件中,可能涉案金额很大,根据刑法规定,量刑也可能在十年以上,但实际上将嫌疑人取保,嫌疑人也没有再犯的可能性,甚至连再犯的条件都不存在,几乎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在第81条中增加了一段规定: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笔者认为这新段新增加的规定,实际认可了长期实践中,办案机关将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作为取保的条件。而嫌疑人是否认罪,与社会危险性并无直接关联,将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更是不可取,扭曲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嫌疑人权益的目的。

贰、家属可以做什么

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办案机关拘留后,嫌疑人家属总是会很焦急,想尽自己**大的努力为亲人做些什么。嫌疑人家属在委托律师时,**常问的一句话便是,我们家属可以为嫌疑人做些什么。

笔者认为:

其一,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长期限是37天,37天是取保的“

黄金救援期

”,鉴于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为其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因此,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家属应当**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在嫌疑人符合取保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委托律师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时候家属对是否委托律师举棋不定,在其**终决定委托律师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报检察院批捕,显然此时委托律师,律师已经失去与公安机关沟通的可能,只能尽量向检察院争取对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其二,嫌疑人家属一般对案情了解有限,一般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但如前所述,嫌疑人是否适宜取保,办案机关考察的主要还是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嫌疑人个人的情况,而非完全基于案情。因此,家属可以提供证明嫌疑人平时行为和表现良好的材料,比如

个人所获的国家、集体荣誉、奖励,单位和社区开具的“人品和表现证明”等。

这些材料对嫌疑人的成功取保是有一定帮助的。

其三,嫌疑人家属可向律师提供嫌疑人的

房产证、户口本、子女的出生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等。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嫌疑人如果在案发当地有房产且生活、工作在当地,相对异地人士来说,取保的概率会大一些。如果配偶一方有失业证明,以及嫌疑人的收入情况证明,可证明嫌疑人是家庭主要乃至唯一的经济来源,加上家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这些都是很好的“感情牌”,如嫌疑人确实没有社会危害性,加上家庭的特殊情况,一般取保的概率就会比较大。

比如本人曾经办理的一个案子,嫌疑人是退伍军人,在部队里还获过嘉奖,工作后也获得单位的很多奖励,并且还是当地抗疫先进个人。我们将嫌疑人的这些资料与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给检察院,批捕检察官在提审嫌疑人时,就跟嫌疑人聊到了他过往的获奖事迹。嫌疑人**终没有被批捕,我们认为上述证明嫌疑人品格的资料,对检察院**终的决定肯定是有影响和促进作用的。

其四,嫌疑人家属可向律师提供嫌疑人的

病历、医学证明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取保概率就很大。

其五,嫌疑人家属可向律师提供嫌疑人的就业资料,

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律师也应当向嫌疑人详细了解其职业信息。为什么嫌疑人的职业信息很重要?因为如果嫌疑人无业,或者没有正当职业,容易被认定为属于“以犯罪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而被认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就是认为嫌疑人存在社会危害性,取保便会很困难。

**后,如果嫌疑人家属能够获得受害人的

谅解书

,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且实际赔付受害人,对嫌疑人的取保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另外,嫌疑人家属应准备几千至上万不等可随时支取的现金,假设律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了取保,如果办案机关要求现金担保(尤其是嫌疑人非居住本地的案件,或者嫌疑人无法提供适格担保人的情况),家属应随时能拿得出保证金来,以确保嫌疑人能如期回家。

叁、律师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几点注意事项

首先,律师应在**次会见时与嫌疑人确认,是否需要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在会见笔录中记录,让嫌疑人签字确认。虽然大部分嫌疑人都是心向往自由,同意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但人的想法是复杂的,不排除极少数嫌疑人会心生顾虑。因此,与审判时的辩护策略一样,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律师也应与嫌疑人达成一致。律师在**次会见时,应尽量详细了解嫌疑人的背景和案子细节,乃至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是否有拒捕的情况,在充分了解嫌疑人和案件的信息后,律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就有了八九不离十的判断。

另外,有些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肯将其取保候审,表明自己是无罪的,取保后自己就没事了,或者认为取保候审意味着自己肯定后面会判缓刑。因此,律师在会见时,除了询问嫌疑人是否希望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应当一并向嫌疑人解释取保候审的利弊。应当告知嫌疑人取保候审是“监外候审”,并不意味着没事,也不表明法院肯定会判其缓刑,如果未来嫌疑人被判处实刑,也不存在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的问题,监也得从头坐过。在充分告知嫌疑人取保利弊的情况下,让嫌疑人自己做出选择。

其次,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是否要分析案情的问题。有人认为,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应避免谈论案情,因为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无法阅卷,掌握的案件信息有限,在此前提下,如果律师在申请书中分析案情,但写的却与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不一致,反而适得其反。

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确实无法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详细分析案情,但不意味着应当完全撇开案情。比如涉及到嫌疑人在共同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否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是一些案件本身就是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是否属于犯罪本身就存在争议的,律师不妨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做简要的说明。

原因在于,侦查和批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取保时,依然要考虑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未来假如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嫌疑人判定有罪的可能性,以避免错案的发生。因此,取保候审申请书中除了阐释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外,对案件本身进行一些说明,如果言之有理,依然是有利于相关部门作出取保决定。

这里笔者想提醒,律师即便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陈述案情,所写内容也应当不超过嫌疑人已经向侦查机关陈述过的事实,否则会发生律师代嫌疑人做供述的问题。因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在嫌疑人陈述案情后,应向其询问,是否嫌疑人所述情况也同样向侦查机关供述?供述内容与其向律师所作陈述是否一致?并在会见笔录中记录。

鉴于案情在侦查阶段毕竟不太明朗,律师也没有阅过卷,因此,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时,尽量避免下过于武断的案情结论,如果案件事实是根据嫌疑人的陈述所了解,则应表述为“据嫌疑人向辩护人陈述……”,避免给办案机关造成“难道律师在现场”的观感。

取保候审申请书完善后,应将相关证明嫌疑人适宜取保的资料复印件作为申请书的附件(相关资料如前文所述),一并向有关部门提交。

再次,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的时间问题。一些同行在办案过程中,或者是出于责任心,展现办案效率,或者迫于嫌疑人和其家属催促(盼着亲人早点出来,心情可以理解),往往会在**次会见嫌疑人后,**时间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实际上这是不合适的。

原因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必须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取保的决定。笔者在承办的一些案件中发现,嫌疑人被拘留后,往往数日都未被办案机关提审过。试想,如果律师在**次会见后,在嫌疑人都未被提审过的情况下,就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而侦查机关必须在三日内做出决定,此时,侦查机关连嫌疑人的供述都未获得,只能做出不同意取保的决定。

因此,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时间,不在于迅速,而在于时机恰当。

那么如何把握时机呢?律师在**次会见嫌疑人时,应当先询问嫌疑人,公安机关是否向其出具《延长拘留期限告知书》并让其签字。如果公安机关向嫌疑人出具过《延长拘留期限告知书》,意味着嫌疑人的拘留期限达到37天,此时,律师便不宜过早提交取保申请,应当在给足公安机关3天决定期的前提下,尽量在30日届满前提交,即在嫌疑人被拘留后25日到27日之间提交为宜,此时公安机关应已多次提审过嫌疑人,并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供述,并准备将报捕材料上报,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条件,公安机应能作出结论。

这里还要提醒一下,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各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不一致,则37天时间的掌握,要以其中嫌疑人**早被拘留的时间为准,因为同案的嫌疑人一般是一起报捕的,如果**早被拘留的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必须报捕,其他同案犯的报捕材料也会一并上报。如果律师不是**早被拘留的那个嫌疑人的辩护人,时间掌握不对,便会错过**佳的取保申请时机。

如果公安机关未批准取保,律师应尽快确认检察院是否收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因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只有7天,如果确认检察院已经收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此时律师便应马上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争取检察院作出不同意逮捕的决定。

实践中我们发现,与检察院沟通往往会能为嫌疑人争取到比较高的取保几率。因为201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并记录在案,并要求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相关条例保障了律师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权,并提高了检察院在审查批准时的审慎度,有利于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取保的效果。

**后,如果嫌疑人成功被取保,律师务必要向嫌疑人重申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一般来说,嫌疑人不会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但难免碰到一些嫌疑人,人出来了心情愉快,呼朋引伴喝多了,然后开车被查出个醉驾,闹出个危险驾驶罪,又或者喝多了打架,把人打成轻伤,变成故意伤害罪,直接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还犯了新罪,得不偿失。

另外律师还要提醒嫌疑人,人在里面的时候,“牛鬼蛇神”接触不到你,人出来了,难免碰到一些打探案情,或者希望嫌疑人配合其串供,毁灭证据、干扰侦查的人,一些嫌疑人耳根子软,可能会犯糊涂,做一些后悔自己还不如在里面待着的事。因此,律师应当提醒嫌疑人远离干扰,严格遵守取保规定,以免造成人虽被取保,**终却被严肃处理的结局。

以上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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