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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拖的久了对谁有利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香洁青 时间:2021-10-05 23:19:32浏览74次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指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目前,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刑事立案的标准,包括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和对“事”(犯罪事实)立案。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在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时,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的情况,对同一案件中的人和事往往无法同时确定、也不能同时记入立案中。

对人立案,由于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当其逃避侦查或审判时,便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问题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在先发现犯罪事实并对事立案时,因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实行相应抓捕行为时,如何认定具体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对具体犯罪嫌疑人能否发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效果呢?对尚未列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也能发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效果呢?

目前,实务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立案侦查”仅指对人立案,在通过侦查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后立案的,因无法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能产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律后果;

第二,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立案侦查”有明确相应的规定,原则上“立案侦查”指对人立案,但特殊情况下,如侦查活动已穷尽时也可以对事立案,即不能排除对事立案时,行为人逃避侦查的可能性,否则会出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而追诉期限无法起算的问题;

第三,不区分对人还是对事立案,因为对人还是对事立案,行为人都有可能构成逃避侦查,因此只要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在行为人明知侦查机关已经对其立案侦查而逃避侦查的,就发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

**,在对人立案时,只有侦查机关对行为人实施抓捕行为未果与行为人逃避侦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避侦查;

第二,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期待他们不逃跑,因此,在仅对事立案时,在侦查机关未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人未被列为侦查,同时也未实施抓捕行为的,行为人逃跑并不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

第三,在对人、对事立案中,未确定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也受立案侦查活动的约束,只要行为人明知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侦查活动而逃避侦查的,就能够对行为人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

目前,对“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均存在不同观点,这不利于正常的司法活动。在对人立案时,只有侦查机关对行为人实施抓捕行为未果与行为人逃避侦查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避侦查,从而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在仅对事立案时,在侦查机关未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未被列为侦查对象、未实施抓捕行为的,行为人逃跑并不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在对人、对事立案中,未确定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也受立案侦查活动的约束,只要行为人明知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侦查活动而逃避侦查的,就能够对行为人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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