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恬欣麻 时间:2021-10-06 01:46:33浏览163次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前法院人,结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我来谈下这个问题吧。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要履行其代理职责,理所应当可以查阅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一:2013年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
但笔者当年在法院工作期间,对于被害人的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都是允许的,
但是否允许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则一般是不同意的。
法律依据二:2013年**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有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三: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为充分保护有关证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对于案卷材料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200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就对此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