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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判刑了还能取保候审吗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耘惠含 时间:2021-10-06 03:37:33浏览80次

前言:小编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常常会碰到当事人问:“我能取保吗?”小编认为,虽然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常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每个案子都有独特的情节,办案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原因也不一。所以,取保候审的争取是一项需要随机应变的技术性工作。小编将在本文中分享四个亲办案例(已作隐私处理),简要对办案机关为什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进行分析。

一、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上千万案,以不构成犯罪为观点——于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捕后取保候审

本案系网络开设赌场案,大致案情:某一网站已被公安机关以赌博网站进行查处,而本案的当事人陈某设立的工作室是专为该网站提供充值提现服务的,故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了陈某及相关人员。

受到陈某亲属委托后,小编立刻会见了陈某,在会见过程中陈某十分绝望,因为涉案的金额相当大,要是判刑的话肯定是相当重的。在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时,承办警官也说到:“这么大的数额,怎么可能取保候审?”

小编意识到本案以初犯无前科等情节理由去申请取保候审是不现实的,只能从定性方面进行入手了。于是,小编再次会见了陈某,与其本人仔细分析了关于本案所实施的所谓充值提现服务的具体操作模式。

终于,抓到了本案的一线生机。

原来,涉案赌博网站上的游戏大多都是正常的游戏,且网站本身是不具备充值提现(即上下分)属性的,陈某正是利用了这一条件,囤积游戏币并收购其他玩家的游戏币,并通过自己建立的平台以挂卖的方式进行出售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

这不就是QQ游戏大厅的模式吗?可以购买欢乐豆,但是不能将欢乐豆提现成人民币。而这个案子客观上确实存在上分的情况,但是却是不存在下分的情况的,因为陈某是转售游戏币,而不是为涉案赌博网站的玩家提供提现服务的。且陈某主观上没有为涉案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故意,仅仅是利用了这一机制赚取差价。

随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接受了小编的辩护观点,陈某成功取保候审。

二、三十年前的故意杀人案,以已过诉讼时效为观点——于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捕后取保候审

去年,公安机关在清理命案积案中查到本案当事人李某。

本案发生于90年代,被害人当场死亡,李某当年并未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提心吊胆中度过了20多年。

会见李某时,李某是坦然面对本案,只是反复强调当时他并没有动手,他不敢动手,是另外一个人动手杀死了被害人。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小编立即与承办警官进行了沟通,了解到证据情况是对李某相当不利的。故小编决定暂时不以证据情况作为重点去申请取保,因为本案还有一项秘密武器:

那就是“追诉时效!”本案案发至今已经20多年!

在审查批捕阶段,小编向检察官大胆提出:案发当年李某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自当年案发后至今,李某一直遵纪守法,未实施过新的犯罪,不属于1979年《刑法》第78条中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情况。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如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52条之规定,未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小编认为,办案机关应当尊重立法原意,对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应以不追诉为原则。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其本意就是在追诉时效经过后,应当以不追诉为原则,追诉为例外。

**终检察官赞同了小编的观点,不批准逮捕李某,随后公安机关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三、提供软件源代码涉嫌平台诈骗案,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观点——于刑事拘留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系平台诈骗案,属于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本案的当事人张某出售给平台公司软件源代码,事实上软件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不是专门为了网络犯罪编写的。

平台公司是看上了软件的运行模式,并利用这一模式实施诈骗。随后平台公司为了扩大平台的规模,委托张某修改软件以更合适平台运营,并获得了违法所得10万元。在修改软件的过程中,张某通过进入平台公司的后台网站及与平台公司领导的沟通知道了平台公司的运营模式可能涉嫌犯罪。故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了张某。

接手本案后,小编立刻想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时,提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应当构成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共犯理论,如果出明知他人即将实施某一具体诈骗犯罪事实,行为人还提供技术支持,此时,行为人之间就构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处理。如果行为人在提供技术支持时,并未被明确告知他人即将实施犯罪,对于何时实施,谁人实施毫不知情,那么其仅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终公安机关考采纳了这一观点,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在案件办理的后续阶段变更了罪名。

四、某公司集资诈骗数额上千万案,不利于看守所疫情防控工作被取保候审——于公安机关宣告刑事拘留后因看守所原因被迫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案发时正值去年6月疫情防控仍很严峻的时间,涉案公司系一家大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编的当事人范某在涉案公司系中层领导,在本案中作用地位相对来说较大。

家属收到整个公司的人都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消息后,立刻找到了小编并确立了委托关系,因为家属尚未收到刑拘通知书,小编也知道本案羁押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会被分别羁押在各个地区的看守所,莽撞地去看守所很可能吃闭门羹,只好先联系承办警官。

在多方联系后,终于找到专案组的电话,警官明确告知:“本案在30天内不可能取保候审,是否取保由检察官决定,我们也做不了主。”因为本案系社会影响极大且范某作用地位较大,小编预估即使到审查批捕阶段都是是不可能取保候审的。

但是警官的一个态度引起了小编的注意,在被问到范某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时,警官含糊其辞,明显可以从其态度感觉到他是知道范某这个犯罪嫌疑人的,也并非是因为厌烦律师而不告知的。同时,小编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早已送入看守所。那么,办案警官为什么会不愿意告知小编范某关在哪里呢?

小编预感到,有可能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的!因为疫情防控工作严峻态势,对于不利于看守所疫情防控的因素,看守所肯定会因为格外重视,核算检测体温检测等等必须通过后才能进看守所,难道范某是身体出现了问题?

随即小编赶到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果不其然!范某在看守所门口,旁边的民警正在给其喝水想让其降温。原来,因为范某体温居高不下,虽然通过核算检测阴性没有问题,但是看守所仍然以体温过高为由拒绝收范某入所。

**后,通过和承办警官经过沟通协商,面对范某长达16小时无法降温的情况,承办警官只能无奈为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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