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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海良翰 时间:2021-10-06 07:34:34浏览127次

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都不会**时间就认罪,想通过拒绝认罪的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只是这时候执法人员应该怎么办呢?嫌疑人不认罪就没有办法量刑了吗?

要知道一般公安机关人员都会受过专业的训练和指导,都有一定的审问技巧,但面对犯罪分子死活不认罪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是否会无计可施呢?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不承认的,应该由刑事侦察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察结果依法处理。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是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零口供定罪: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而口供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

口供虽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虽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也不能认为无口供就不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如果实践中真的遇到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都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是可以通过搜集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其所犯罪行的。不过,在其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再次了解清楚嫌疑人是否真的犯了相关罪行,认真考虑其不认罪的原因,避免发生错误案件。若证明其确实有罪,则需尽快通过搜集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法院也才能根据证据进行**恰当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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