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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减刑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玉乔向 时间:2021-10-06 09:43:36浏览52次

首先,要了解减刑的概念和作用。

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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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减刑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将减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于刑法之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举。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要了解减刑的条件。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

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后,要了解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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