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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多久就不可以起诉了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白亦盘 时间:2021-10-06 14:58:36浏览108次

追诉期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或者犯罪后果产生日期有关,就是行为犯或者结果犯确定的日期开始算,与所谓的立案或者有没有嫌疑人一点点关系都没有,刑法那么明确的规定都没有看看,问这么愚蠢的问题?

至于结束时间,本来很简单,就是一个数学题,开始时间加上一个期限即可。但是,现在,在司法界,很多很多人荒谬地或者别有用心把立案作为结束时间,就是只要在追诉期内立案就行了。立案然后追诉开始了,以后的起诉和审判就没有追诉时效了,不受那个追诉时效的限制了。真是这样吗?

1、追诉和追诉时效的法律界定。

在有的教科书里,对追诉提出了定义,即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显然,追诉的字面解释是指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更进一步的说,追究刑事责任在起诉之后,应当指的是审判,判决有罪就是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决无罪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符合日常逻辑和法律意义。因此,起诉和审判才是追诉的准确含义。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因此,起诉和审判必然在追诉期限的范围内。

不少人把立案等同于追诉、立案以后追诉就完成了、立案就代表了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即使把追究刑事责任作广义理解,把立案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也不应当把起诉和审判排除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之外。从刑事诉讼角度,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理阶段,只是存在犯罪嫌疑,不代表犯罪成立。追究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多大的刑事责任,**终由审判来决定。因此,按照审判中心观,追诉时效也应当是审判定罪的有效期限。

显然,即使从词语涵义和相关规定的狭义理解,追诉也起码应当包括起诉,而不是仅仅是立案。立案**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也不应当把起诉和审判排除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之外。因此,追诉时效作为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应当是起诉的有效期限,即,起诉也应当在追诉期限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00页关于第88条第1款的立法释义中指出“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法院受理案件要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也表明检察院起诉要在追诉期限内。

2、只有把追诉理解为起诉和审判,把追诉时效理解为起诉和审判时效,起诉和审判应当在追诉期限内,《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所有的立法释义、司法解释和参考案例才能得到理解和适用。比如:

《刑法》第87条第(四)项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说明检察院提起公诉是追诉的内容。

《刑法》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说明,立案侦查以后的起诉,或法院受理的审判,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即受或不受追诉时效的约束。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更明确指出,未经核准追诉,就不能起诉。如果是立案以后追诉就完成了,还要核准干什么?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说明公安机关立案和检察机关追诉的共同标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追诉的应有之义。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说明了不能把刑事案件立案和追诉混为一谈,追诉指的是起诉和审判。

3、单纯把立案等同于为追诉,把追诉时效等同于为立案时效,把追诉期限等同于为立案时限,导致在法律上把包括刑法中第87、88、89条关于核准追诉、追诉时效的延长、中断、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关于追诉时效方面的其他规定等于全部“架空”和“消灭”。

一是如果在追诉期限内立案就可以了,不管逃避不逃避,不管以后犯没犯新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了或者追诉已经完成了,以后不受限制了,那么追诉时效延长、中断的规定没有存在意义了,刑法第88条和89条还有什么设置的必要?

二是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对应的恰恰是立案在追诉期限内的情况,规定的是立案在追诉期限内和逃避侦查、审判的双重前提条件下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超过时限也可以起诉和审判的依据。如果立案在追诉期限外,或者说过了追诉期限,一般案件就根本不存在立案的问题,不需要单独规定该条。

三是如果在追诉期限内的立案就可以终止追诉时效,相当于追诉时效实际上被“消灭”了,因为现有的立案侦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有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才有办案时限规定,所以直接造成立案侦查以后司法机关想查多久就多久,追诉时效作为刑法制度基本失去了意义。

四是如果立案就算追诉了或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了,也造成《**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一张废纸、没有意义。因为从现有的核准追诉案件看,那些“认为必须追诉”的重大案件都是长期没有侦查终结、几乎不存在没有立案的情形,所以根本就不应该去请示核准追诉。

因此,你所说的事情在法律上,其实非常简单:一是立案本身,都是对“事”即案件立案,而不是对特定的“人”立案,对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查清后找到嫌疑人和证据,才能审理和判决,哪有已开始就知道“谁”干的直接对“谁”立案的?二是案件发生二十年后,虽然说追诉期已过,但是按照规定可以上报**高检核准后起诉,这方面有具体规定,好像是2015年**高检还专门处理了一批已经过故意杀人追诉期的案件,三个追诉了,二个考虑到情有可原因素没有核准起诉所以释放了,这都是公开的报道。三是追诉时效其实恰恰是不知道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才**适用和好理解,如果知道嫌疑人是谁,公安完全可以去抓,起码会发出通缉令吧?这样一般都会出现“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情况,这时候,那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条款就起作用了,你连**高检核准都不用了,什么时候逮到都可以起诉和审判。

补充两点:一,如果对《刑法》第88条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首先,这是《刑法》中唯一关于追诉期限延长或不受限制的法定事由的条文。其次,对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反向推论是成立的,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写入了司考教材。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是或否等,非此即彼,符合法律逻辑。三是对第1款可以分为两个明确指向,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和“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反向推论也是成立的,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后,不逃避侦查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和“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逃避审判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四是起诉和审判在追诉时效的范围内,符合追诉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目的是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对刑事司法权的约束和限制以及保障人权等,就是对于一般性案件来说,不应该或者没必要“紧抓不放”的含义。假设发生了偷窃案,盗窃数额不大,**多判3年,追诉期限是5年,实践中面临以下情况:被害人当时就报案,公安马上立案了,犯罪嫌疑人5年内没抓到,因为依法不能起诉和审判,司法机关可以撤案,不能说立案后就没有追诉时限问题、需要无限期查下去。如果4年半后抓到了犯罪嫌疑人,事实很快查清了,即使在起诉和审判受时效限制的情况下,抓紧办理,半年内也足够审结。如果半年内不能结案,只能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比如撤销案件,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宣告无罪等。如果追诉期限还剩3天抓住了犯罪嫌疑人,这是个极端情况,但是追诉时效作为刑法基本制度,对于不是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因为侦查、起诉无法完成,放弃起诉和审判是应当的,符合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机关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第100页第四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另外,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对于已过了追诉时效才开始的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认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则直接违反第八十八条规定,也使第八十八条失去了实际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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