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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婚内夫妻间借款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2:56:40浏览139次

【案件】原告(女)和被告(男)于200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其工资存折交给被告,原告负责保管和支出所有家庭收入。2005年11月15日,被告单位派被告出国旅游,但费用由被告自己支付。由于被告的收入由原告保管,他要求原告拿走3000元来支付差旅费,原告要求被告在给被告3000元之前出具借据。后来,由于夫妻不和,原被告和被告在2006年国庆节后开始分居。2007年11月12日,原告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关系,并要求被告于2005年11月15日偿还贷款3000元。审判期间,原被告和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争议]

在审判和鉴定过程中,合议庭没有对原被告与被告的婚姻应解除、夫妻财产应依法分割提出异议,但对3000元贷款的认定存在分歧。

根据第一种处理意见,如果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借款3000元,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据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则视为合法有效,应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

根据第二种处理意见,贷款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应视为合法有效。但是,由于这3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判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元。

根据第三种处理意见,由于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机械地处理,而应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贷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3000元,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的主张。

[评论]

我国对夫妻财产的规制采取协议优于法定财产的模式。例如,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达成了明确的协议。从民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这一协议,但前提是这一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的,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法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对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但是,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000元贷款属于原告婚前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取得的个人财产。此外,原被告婚后获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保管和使用。因此,应该确定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从家庭的共同财产中直接支付。

在他们工作的单位报告了旅费后,这笔钱应该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贷款关系。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符合合同形式要求的借据,贷款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根据第一处理意见,被告应偿还原告贷款3000元。在我看来,这种待遇是不合适的。

以上3000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

本案中,3000元贷款的“契约关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根据法律规定,3000元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和被告共同分享,享有平等的待遇权利。因此,虽然被告和原告已经订立了正式合同,但其标的物由原被告和被告共有,没有履行的依据和可能性。从主要观点来看,合同是双方的协议,其基本条件是必须有双方,但实际上在贷款合同中只有一方。交易的本质就像某人为自己开了一张借据,或者某人把他左边的零花钱放进右边的口袋,然后称之为合同。从社会交易和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合同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也不具有社会和法律意义。

它要求法院决定保护上述贷款关系或将其放在正确的一边。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3000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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