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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2:57:17浏览84次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销售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拍卖所得与待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主张。

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利息协议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的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借款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在资金占用期内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期利率约定但逾期利率不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

但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支付未经同意的利息,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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