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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别清偿,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应不应该被撤销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50:04浏览94次

该判决的主旨是,在企业危机期间,在债务人清偿以前的债务后,如果债权人立即根据新的信贷提供“新的价值”,并且这种个人付款不具有在新价值限度内偏袒付款的后果,则不应撤销。

情况

为偿还政府紧急贷款资金,浙江润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瑞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期限届满后,* *公司无法偿还。

* *公司向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两笔政府紧急贷款专项资金,共计1300万元,用于偿还平安银行瑞安市支行上述贷款本金。当日,平安银行瑞安支行继续向XX公司发放两笔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共计1300万元,用于偿还政府紧急再融资资金。此后,* *龙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原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 *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6个月内已向平安银行瑞安支行清偿了上述贷款本金,属于清偿个别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撤销。

裁判员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认定* *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偿还本金1300万元,但平安银行瑞安支行于当日将1300万元贷款展期给* *公司。虽然* *公司清偿了以前的债务,减少了破产财产,但被告立即按照新的信用提供了贷款,破产财产没有减少,因此在新的价值范围内没有偏向性的清偿,不应撤销。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XX公司已清偿的1300万元债务及退货申请均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拒绝接受上诉。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撤销个人和解行为是为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只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对此作出了解释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在许多不同情况下是否应当撤销个人和解行为,导致实际应用中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债权人继续提供新的贷款,债务人* *公司清偿了现有的到期债务,并在清偿后,债权人立即按照新的信贷提供了贷款。《美国破产法》第547 (c) (4)条将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新价值称为“下一个地方的新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的和解行为完全符合《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构成了片面和解,应当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债权人清偿了以前的债务,但债务人获得了新的价值,不应在新的价值限度内撤销。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基于撤销权设定目的的考虑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个别债权人的还款行为,目的是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的情况下以偏袒的方式清偿对其关联企业、亲友及其他特殊债权人的债务,从而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并通过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评价:一是财产标准,即违法行为减少了债务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责任财产,导致债务人破产,或者减少了债权人在随后启动的破产程序中可以获得的还款,这通常被称为欺诈;二是债权人统计的标准

在获得“新价值”的情况下,虽然以前的清算减少了破产财产,但破产财产是通过债权人基于新的信贷提供的货物或贷款而增加的,清算和新的价值相互抵消。此时,债务人的负债财产并没有减少。原债权人已成为具有新价值的债权人,其赔偿地位并没有变得更加有利。因此,为了获得“新价值”,债务人对以前债务的个别清偿在新价值范围内没有偏向性清偿,其撤销不符合设定撤销权的目的。

2.基于对利息平衡的考虑

早期的破产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破产法的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从立法标准来看,破产法经历了一个从债权人标准——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再到兼顾社会利益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变化和发展过程。这种公平的关系应该在撤销权制度中得到体现。撤销权的设定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和确保公平赔偿为基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相对人交易安全的保护,这与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冲突。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特殊情况下,人们需要重新理解公平、正义和平等的价值,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维护之间建立合理的制衡机制。如果不撤销“新价值”的个人和解,可以鼓励债权人继续与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开展业务活动,期望避免破产,达成拯救甚至支持企业复苏的计划。相反,债权人将不愿意继续与财务状况处于危机中的债务人进行商业交易,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债务人的破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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