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2:58:19浏览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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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又称质押权,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但是,在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无效。
网民提问:
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债权人能否出售房屋或做其他处理(在还款日前)
律师回答:
质押又称质押权,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211条,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在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不符合变现条件的房屋的抵押,可以不处理抵押房屋。
2.债务人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到期日履约,债权人可按可变房价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