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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2:58:29浏览138次

借款时,为了避免债务人不还款,许多债权人建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这也是债务人同意的。

然而,在签合同的时候,我太紧张了,没有注意很多细节。如果贷款合同没有规定利息,我该怎么办?听网络编辑。贷款合同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利息

中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这里的“不付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人权利人催收利息之前,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

如何在没有私人贷款协议的情况下写一份利息民事诉状

原告:凌牟某,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0822****,住XX市城西一路0073号,电话号码:1350775 * * * *;

被告:李牟某,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771019****,户籍:XX市兴丰县官南村夏洛组7-1号,现住XX市河源迪美小区12号楼1单元402室,电话:1308795****

被告:陆牟某,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319770502****,户籍:XX市兴丰县官南村夏洛组7-1号,XX镇刘寨小学刘窝支部教师,住XX市河源迪美社区12号楼1单元402室,与被告李牟某为夫妻。

索赔:

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

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7日,被告陆某以经营和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凌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同意每月至少还款人民币2万元,11个月内还清贷款。

然而,被告于2010年11月偿还了人民币20,000元,但剩余欠款尚未偿还。原告一再催促被告付款,而被告直到起诉时仍未付清剩余欠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不仅应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万元,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0年12月17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天计收利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我们在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主张。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某市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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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利息的问题。由于贷款合同是要签订的,有必要确保合同内容充分,没有任何问题,专业法人应起草合同,以避免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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