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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企业与公民的借贷协议哪些是无效的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7 08:25:02浏览82次

即使公民和企业出于本意签订了相关的贷款协议,也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对这些无效情况的介绍和对审理贷款纠纷案件的一点看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企业与公民之间的贷款协议无效: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它就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员工集资;

(二)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贷款的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同期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相关知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应当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此类案件审判时参考。

1.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应当作为借款案件受理。

2.因借入外币、新台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借入情况予以受理。

3.债权人申请借款关系明确的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贷款案件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诉讼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并在受理案件后宣布和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且贷款关系明确,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贷款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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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如果债务人逃跑,下落不明,贷款关系明确,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明的,应当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部分的利息将不受保护。

7.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额利润本金。在审判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利息包含在本金中以计算复利,则只返还本金。

8.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对是否存在约定利率存在争议,且无法证明,则可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就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计算利息。9.公民之间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后仍未偿还的;如果贷款人在通知后要求支付利息,可以参照类似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10.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12.如果公民之间因借入外币或台币而发生纠纷,贷款人要求以同一种货币还款,则可以允许。如果借款人没有相同的货币,可参照还款时当地外汇掉期价格以人民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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