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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11:30:03浏览80次

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并以高利润借给借款人的私人借贷合同,以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将被视为无效。

接下来,将通过详细介绍关于无效私人借贷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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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阅读!私人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定》,明确了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以下几点:

无效贷款合同的认定

无效合同的认定关系到合同效力的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安全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无效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它为准确识别无效私人借贷合同的试行提供了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私人借贷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的情况,包括:

1.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并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得的资金借给借款人用于盈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4.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无效贷款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条件:

(a)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之日起以现金支付;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上贷款平台的形式,当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如果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本账户,当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从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募集的资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以上是编制的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您有更多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帮助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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