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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复利的规定,最高院答复: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问题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7 15:55:01浏览118次

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尤为活跃。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实践中的不规范特征,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出现,全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边肖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私人贷款利息复利罚款问题的答复。欢迎阅读!最高法院对:笔私人贷款的复利违约赔偿金问题做出了答复

1.关于是否有利息的争议最高法院第8条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款规定:“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就是否有商定的利率存在争议,并且无法证明,则可以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息。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没有利息或协议不明确,则应视为无息贷款。

如果上述无息贷款逾期,是否应支付利息?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不明确,但一般认为,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六条,“如借款期间双方未约定利率或逾期利率,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逾期还款付息原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高利率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利息将得不到保护”。 第7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额利润的本金。在审判中,如果发现债权人通过在本金中包括利息来计算复利,如果利率超过第6条规定的限额,则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

最高法院通知第6条再次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论民间借贷活动的商定利率如何,法院支持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包括利率)的四倍。

3.如何处理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贷款人不得在高利润本金中包含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复利,当利率超过第6条规定的限额时,超额利息将得不到保护。复利和其他利息后民间借贷约定的总利率不超过我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复利可以支持,但只有复利和其他利息计算后的总利率超过我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果私人借贷合同规定了贷款利息和复利,并规定了违约赔偿金和资本占用费,违约赔偿金或资本占用费能否与上述利息一起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并不区分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而是全面统一地计算利息、复利、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只要贷款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将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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