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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借款合同关系,如何认定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7 22:00:06浏览127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借款时,需要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民间借贷,需要出具借据,那么如何认定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怎样认定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案例简介:贷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季晓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范旭全

范徐泉和纪徐才原本是夫妻。2003年1月21日,经海淀法院调解,他们离婚。2005年4月23日,范徐泉以给孩子买房子为由,向冀徐财借款7.65万元,但范徐泉未能履行承诺,至今未给孩子买房子。季思才一再向范思全索要欠款,但范思全拒绝偿还。她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责令范徐权偿还欠款7.6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2005年4月23日,吉祥财向其提出借款76,500元的索赔,并提供了欠款,内容为:“我今天向吉祥财借款76,500元,今年年中还清。借款人范旭全。”

范旭全在一审法院答辩说是我写的欠条,但我写了6500元,季旭才后面加了“7”,写的时间是2002年。纪晓彩当时没有和我离婚,但她的关系并不好。因为我们写借条的时候没有离婚,所以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的原始借据记录了书写日期,季思才在借据上剪了时间来掩盖这一事实,所以我不承认季思才主张和不同意季思才的主张。

对于范徐泉的质证意见,季徐才说:时间确实写在借条上,但是我吃饭的时候不小心洒了油。我担心其他的笔迹会被浸湿,所以我把借条上沾了油的部分切掉了。

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鉴定检验材料上的“7、6、5、0、0”字迹与借方票据上的其他字迹是否同时连续书写,但“7”字未一笔完成,存在重划、涂改现象。

法院判决:偿还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季克才提供的借据存在一定缺陷,因为借据上的数字被复制、涂改,借款时间无法进一步证明,导致本院无法确定借据的借款时间,因此季克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冀Xcai要求范x全额偿还贷款76,500元的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判决如下:驳回冀Xcai的主张。

判决后,季晓才拒绝受理并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贷款金额存在瑕疵和错误,没有时间打白条这一事实不能否认贷款的存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变更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两次审判的法律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范徐泉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冀Xcai提供的借据中贷款金额的书写存在瑕疵,且包含贷款时间的内容被故意删减,冀Xcai提供的借据不完整,贷款金额和时间无法确定,也没有相应的证据相互印证,故法院无法确定冀Xcai提供的借据中反映的贷款的真实性。综上所述,原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根据第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1款第 (1)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如何认定贷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据的形式,借据是贷款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借款类型、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这项规定主要针对金融贷款合同。就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而言,这些条款并不是完全必要的,也就是说,借据中的上述一些条款作为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但是,根据贷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贷款金额应当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条款。因此,借款金额必须在借据上注明,否则,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借据是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贷款关系的唯一形式的证据。但是,该借方票据存在贷款金额不清、缺少贷款日期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是否影响借方票据对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明力?这是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贷款关系的关键。

1.贷款金额的缺陷

根据借据,上诉人声称贷款金额为“76,500元”。被上诉人没有否认欠条的存在,但反对贷款金额。被上诉人声称贷款金额为“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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