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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8 11:30:04浏览114次

中国刑法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为10年,而后者最高刑罚为死刑。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破坏了“财务管理秩序”,而且旨在非法占有集资款(包括携钱潜逃和个人挥霍)。

1、非法集资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鉴于实践中对非法集资罪如何适用具体罪名存在疑问,《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罪的基本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为了便于实践理解,《解释》还细化了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非法性、公开性、诱导性和社会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向社会公开,在亲友或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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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基于真实意思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私人贷款的利息可在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利率;1999年1月26日公布的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号法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属于私人借贷,只要双方都表达了真实意图,这种借贷就可以被视为有效。因此,从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企业向一个公民或多个公民借款是合法的。

在现实生活中,私人借贷非常普遍。不仅公民相互借款,企业和其他组织也集资建房、修路或开展公益事业,员工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投资入股。虽然这些还体现在资金的吸收和利息的返还上,特别是公民之间的贷款一般都是带利息的,但这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此外,这些借贷行为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3.普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一个人来说,做生意、买房子和向身边的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宣传一个项目来赚钱和从许多人那里收钱是另一回事。“质变到量变”的意义何在?

根据1998年国务院第《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号文件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不明社会对象处吸收资金,出具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这个定义相当宽泛,许多私人贷款可以被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的经济实践中总结出了比较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业务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 33,354人从社会不明物体吸收资金,30多人吸收存款;该单位吸收150多人的存款。

与此同时,《解释》还规定,“未经公示,在亲友或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不违法”。

根据“四个条件”,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分为三类。

一个是虚假的直接投资项目。例如,在现实中

第二类是虚假间接投资。如不具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真实内容,虚假转让股权和出售虚假债券;没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利用境外资金非法吸收资金或者出售虚假资金的。

第三类,即利用民间“社团”、“社团”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因此,民间借贷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向亲友借钱只是私人借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也没有所谓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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