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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支持利滚利吗,什么利滚利,法律上到底怎么规定的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0 11:15:02浏览156次

民间借贷的“利润滚动”通常被称为“滚雪球式高利贷”,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复利,即借款人将借款人所欠的利息记录为本金,然后计算利息。谈到“利润滚动”,许多人会想到不可避免的高利贷,并认为这是非法的。那么什么是法律呢?在复利方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复利确认和支持的具体标准。让我们先看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比年利率高出24%。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的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支持复利但不支持复利的判决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复利贷款纠纷,支持贷款人对复利的合理要求。

2014年3月7日,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年利率为30%,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到期后,乙方未能偿还本息。2015年3月7日,双方达成新的贷款协议,初始利息计入本金1300万元,贷款展期一年,利率不变。如乙方未能履行新的贷款协议,甲方将在新协议到期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乙方返还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并按约定从2015年3月7日起支付利息。乙方辩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利息是“利润滚动”,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证明。如果以前的利率没有超过24%的年利率,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所列金额可以认定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中年前期利息的24%可计入本金复利计算,甲乙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超出规定标准。超额部分不能记入本金。可计入本金的利息为240万元,在达成新的贷款协议后可计算复利,因此乙方欠甲方贷款本金1240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在计算复利时,前后两个贷款期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即以初始本金和年利率24%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之和。由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按年利率的30%计算利息和复利,贷款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的总和肯定会超过法定限额。

在仔细阅读了上述司法解释和上述案例后,杨律师发现,实际案件基本上不支持复利。

法院支持的最终结果是,第二年的本金是1240万元加上240万元的利息(注意,这部分利息不再是1240万元的24%),共计1480万元。他说他支持法定标准内的复利。

让我们以一种不支持复利的方式来计算它:

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30%(当然,这个标准太高了,法院支持的最高年利率为24%)。法院支持的利率标准为一年240万元,两年480万元,合计1480万元。

如果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杨先生大概说过“逾期利息可以按1240万元计算,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也许在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可以根据1240万计算利息,然后反映复利效应。

2.司法解释第28条支持复利吗?

为什么司法解释说支持复利,但最后却发现没有支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你支持复利吗?

按照杨的理解,司法解释的确令人费解。然而,既然司法解释说有支持复利的条件,它是支持的。然而,司法解释有一个底线,即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自愿付款,否则年利率不得超过24%(见司法解释第26条)。

复利的支持也是如此。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限制了复利标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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