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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1 10:00:06浏览124次

【案件】2011年1月1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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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贷款利息按每月2美分计算,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1万元尚未支付。2012年3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声称他没有钱偿还,再次向原告借钱,并重新签发了借据。双方同意贷款本金中计算1万元的未付利息,即贷款本金为11万元,利息按2分的月利息计算。

[分歧]

当原被告和被告第二次借款时,他们同意以第二笔贷款的本金计算第一笔贷款的未付利息。计算复利属于私人借贷吗?

第一种观点:计算原被告第二笔贷款本金中第一笔贷款的利息应为复利。复利是指在每个计息期之后将剩余利息加到本金上,以计算下一个计息期的利息。在本案中,原告计算了第一笔贷款产生的利息和第二笔贷款的本金,这应该是复利。这一行为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该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利润本金。

这方面的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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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在原贷款本金和被告第二笔贷款本金中计算第一笔贷款的利息不是复利。因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和被告大成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在形式上不符合复利计算方法,双方约定的未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利息应予保护。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形式上看,复利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在后期贷款本金中连续计算前期贷款的利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只发生了两次,这不符合复利在形式上的计算方法。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当债权人在第一笔贷款期限届满时主张其权利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第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这应当是固定的。债务人无力偿还确实给债务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债务人也应对迟延履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与第二次贷款的当事人达成共识,只要这种共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超出法律规定,那么法律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复利的规制应该是保护经济稳定和防止高利贷。《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息,只要利息计算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就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仅表明禁止通过计算复利获取巨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利益属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第二次签发的借据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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