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1 10:10:02浏览134次
广东与香港和澳门相对较近,与香港和澳门有着密切的人员和经济交流。
因此,有些人向港澳借钱或与港澳人有借贷关系。然而,借款后,另一方不得不起诉不还钱。涉及香港和澳门的民间借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针对相关问题网络小汇编做了详细介绍。一、涉港澳民间借贷有哪管辖它可以是本地的。中国《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 (3)项明确规定:“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应当在货币接受方所在地履行”,显然货币接受方所在地应当是贷款人的住所。因此,在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贷款人的住所依法取得自然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双方必须做出明确的单一选择。双方必须从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如果合同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前者必须有双方就管辖权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后者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反对管辖权并对诉讼作出回应,推断双方同意受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不承认默示协议的管辖权,但具体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默示协议的管辖权。在无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急于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合同纠纷。根据被告原则,如果原告受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害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是在原告居住的法院管辖之下,被告害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协议规定选择管辖权。这一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拖延争端的解决。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权不得违反级别管辖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