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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3 19:30:05浏览78次

担保是贷款人为保证债权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未来债权的实现就能有更好的保障。边肖网将向您详细介绍私人贷款的担保方式。欢迎阅读!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在民间借贷中,有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一种是担保担保,另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私人贷款而言,通常会设立联合和若干担保。只要保证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贷款人就可以基本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与担保相关的错误常常混淆担保人和中间人的概念。事实上,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对未来债务的履行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起到介绍和见证的作用,对未来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

如果上述两个名称在贷款合同中被误用,将会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

有担保债权成立时,不要忘记在债权到期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限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预定期间:“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独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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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是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私人贷款的常见抵押是车辆和房屋,我们的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41条规定,车辆或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际上,经常有贷款人不要求担保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如果债权人没有过错,担保人和债务人应当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一半。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进行抵押担保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所有债权的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除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树木、飞机、船舶、设备和企业动产等。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依法被扣押、监管和查封的财产、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益机构的其他公益设施。

3.其他担保方式。

除了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指动产质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之外,还有权利质押,如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和商标专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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