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2 14:10:02浏览66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签订借贷合同。签订贷款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就贷款行为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防止贷款纠纷的发生。
贷款合同有抵御不安的权利。贷款人在支付贷款前发现借款人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无法履行贷款合同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其他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如果另一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被中止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上述知识是边肖对“贷款合同是否有权防范不安”问题的回答贷款合同有权防范不安。贷款人支付贷款前,发现借款人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无法履行贷款合同。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