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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法律是怎么规定民间借贷的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3 15:00:07浏览145次

有网友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当我的朋友向我借钱时,我对利息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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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想要兴趣。我不知道这是否可能,也就是说,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希望你能帮我解决它们。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1.《利率条例《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贷款没有利息,贷款人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贷款通常不会如此明确地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双方仍无法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则根据《合同法》第205条,“如果贷款期限少于一年,则应在偿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在每年到期时支付;如果剩余期限不足一年,则应与偿还贷款一起支付。

总而言之,你以前对利息没有一致意见,所以你没有权利收取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因无效原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0岁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能力有限的人。这些人只能从事适合他们年龄、智力和健康的民事活动。如果他们从事超出这一范围的民事活动,他们必须获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承认,否则他们是无效合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形成过程来看,下列合同无效:

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未被委托人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其本人签订的私人借贷合同;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代表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签订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人贷款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方式签订的私人贷款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反了作为有效合同的行为人的意愿是真实的这一条件。恶意串通形成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贷款合同。

从合同本身的内容来看,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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