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5 21:30:03浏览139次
中国人总是为羞耻和痛苦而死。当亲戚和朋友借钱时,贷方不允许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因为他们善良。
以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基本事实
于某某和郑某某是好朋友,于某某向郑某某求助,因为他急需钱。于某某说两三个月就能还清,郑某某欣然同意,并于2013年9月将15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某某。2013年11月,XXX还了10,000元,剩下的钱被郑XXX再三催还,但始终没有还。在催款过程中,郑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录音录像。2015年5月,郑某某以银行转账凭证和录音录像向襄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14万元。
法院判决
2015年8月12日,襄樊区法院认定,郑某某在XXX的借款有录音录像为证,并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证明借款事实。因此,案件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双方的借款关系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和211条、第6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兹决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将偿还郑XXX贷款人民币14万元。
律师的解释
本案中,由于XXX没有向郑XXX出具借据,所以郑XXX提供的音像资料是证明存在贷款关系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提出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视听资料,且证据确凿的,或者经视听资料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这种情况下,郑某某提供的音像资料清晰、连贯,双方的对话是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音像资料的内容也是某某内心真实含义的表达。尽管郑某某在录音时对此一无所知,但以“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视听资料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