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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四)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7 21:35:02浏览116次

本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香港、澳门、台湾元、外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地方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年8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2)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审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民间借贷审判实践,就我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私人借贷的定义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香港、澳门、台湾元、外币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批准设立并依法从事担保、典当、租赁、小额信贷等业务、融资性担保借款、典当、租赁、贷款等形式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由此产生的争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所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民间借贷的有效性

第二条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员工集资;

(二)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贷款的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借贷行为。

第三条企业不向社会公开,只在本单位内部为职工集资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借贷行为有效。

第四条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他企业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审查民间借贷的事实

第五条债权人仅因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经常项目后重新出具借据的,应当对贷款协议的发生、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付款、还本付息等贷款及结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你可以根据你的权限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证明一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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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持有的到期票据在借款人与贷款人结算后重新发行,应注意检查到期票据的形成过程以及是否存在高利息或复利。

第六条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权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证据效力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民间借贷

第七条贷款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贷款人知道该约定,否则贷款人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

第八条贷款人主张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

第九条贷款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借款人配偶辩称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有证据证明,且借款人未能证明贷款的实际用途,则贷款人的债权应结合贷款金额、频率、资金去向以及贷款人与借款人夫妻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条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或者无偿接受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还款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贷款人婚前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张贷款权利,并能证明贷款用于借款人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和业务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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