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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怎么确定债务转移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9 10:25:02浏览120次

案例:1996年1月9日,李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合同,向该行借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李讨债,李拒绝归还贷款,理由是贷款是为他的朋友石某借的,石某说李的5万元贷款将由他偿还。为中断债权的诉讼效力,应李的要求,我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我行办公室为石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是:“1996年1月9日,李在贵行贷款5万元,实际上是我的贷款,贷款本息全部由我归还。”Shimou在声明上签了名,信贷部主任也在场。银行的信贷部门保留了这份声明。此后,李、史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我行仍以借款人李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理由是债务转让未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未加盖我行公章。

在这个案件的审判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如果本案的债务没有转移,李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原因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所有的公务活动,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得到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代表法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写了一份报表,要求Shimou偿还债务,但最后只签了Shimou的签名,没有银行单位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批准。银行工作人员撰写声明的行为未经法人授权,不代表法人的意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我行未批准李与世茂之间的债务转让,因此转让行为无效,李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此外,李与史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可以视为其内部关系,史某可以代表李承担还款责任,但这只是实际的债务承担,李的责任不能排除。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的债务已经转移,应由Shimou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原因是:法人的对外职务活动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法人授权下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本案的关键是看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写了债务转移表,并把该表保留在法人授权范围内。 第一,本案中李与该行所属信贷部门签订了贷款合同,信贷部门向李发放了贷款,即该行已授权信贷部门代表该行发放贷款。因此,李的收单、结单、扣款行为可以认定为银行授权的职务行为,理由是其方式与借款方式相同。

第二,银行职员写债务转移的声明,而且它在银行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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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取行动之前,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如果不属于授权职责的范围,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拒绝该行为,但不能否认其有效性,因为该行为在行为发生后没有得到授权。 第三,银行一直保持声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我国第66条,如果我知道另一个人以我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而没有否认,这将被视为同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被视为职务行为,其撰写债务转移声明并保留声明的行为可被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因此,可以确认李与世茂之间的债务转让已得到债权银行的认可,且转让行为有效,本案的债务应由世茂承担。

作者同意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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