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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借钱不还也可构成诈骗罪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9 15:15:02浏览174次

作者:侯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网

[裁判要点]

以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视为欺诈。

为了区分行为人“不偿还贷款”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意图、无偿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借款的用途等综合因素。

[案例]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罗冰冰。

2012年9月,罗小兵见到了李晓梅。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罗星冰编造了他在重庆做这个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并多次以高利率为幌子向李晓梅借钱。李晓梅将李晓梅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中的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事发前,罗小兵还给李晓梅27.6万元,剩下的204.31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试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罗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罗冰冰被判11年监禁,罚款50万元。

罗旭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他与李晓梅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罗小兵隐瞒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编造重庆项目资金匮乏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李小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和还款能力,挪用公款231.91万元供罗小兵使用。罗冰冰骗取资金后,将全部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和日常开支,但未能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借款,导致无法归还。虽然罗小兵和李小梅名义上有借款关系,但从本质上说,罗小兵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了他人的巨额财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借钱不还”诈骗,即借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钱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种犯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分子通常是在私人借贷的幌子下进行的,而且他们大多是亲戚、朋友和熟人,所以他们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债务纠纷被视为犯罪,并避免伤害无辜的人。

首先,贷款欺诈和私人贷款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误解,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借款欺诈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借款名义转移财产、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等。本案中,罗小兵提出他与受害人有口头约定借钱并支付本息。尽管他无法借钱,但他的行为是私人借贷,而不是欺诈。那么贷款欺诈和私人贷款有什么区别呢?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如何判断?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不同

欺诈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当行为人借钱时,他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骗子的“借钱”只是一个虚构的幌子,主观上并没有归还的意图。然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有还款的意思,往往是因为客观原因,债务不能及时偿还。

(二)演员德

当欺诈者借钱时,他们总是使用虚构的事实并隐瞒真相,这导致了受害者的错误理解,例如为某些投资或盈利活动而虚构的借款,或者虚构的财务状况,这使得受害者错误地认为他们有能力回报。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经常如实告知贷款目的,很少使用欺骗手段。

(三)行为者对借贷有不同的态度

诈骗财物后,诈骗者不会考虑返还财物,因此他们在使用财物时没有顾虑和约束,这直接导致了财物的损失,如利用贷款进行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在私人借贷中,借款人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来保证偿还贷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贷款诈骗犯罪分子在被绳之以法后,总是声称自己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正常的贷款关系,甚至提供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这使得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变得困难。例如,确定本案中罗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当时罗兵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它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直接从思维中分离出来进行验证。往往只能依靠演员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现的,或者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听取被告的供述和辩护,还要根据被告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往往更能体现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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