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9 21:05:02浏览104次
众所周知,我们都有商业合作和其他合作的担保人。当出现问题时,担保人需要负责。然后,com边肖和朋友将了解财产保险的无效担保人的责任。由于立法在逻辑和制度上的混乱,没有针对上述不同情况的系统的法律规范,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有人认为:“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应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
原因是《担保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物权法》第172条“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看来,上述两个规范适用于主合同有效和从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而不适用于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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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一担保的情况下,主合同有效,债务人必须承担责任,而合同无效,这是合同法中过错责任的结果。 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担保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担保人将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他们将承担不超过一半的无法清偿的责任。那么,在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呢?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有担保的债权由物和人双方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实现物的担保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在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
上述规定规范了混合担保情况下财产保险与PICC之间债权实现的顺序。当债务人提供财产保险时,如果双方对实现顺序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应优先实现财产保险的债权。当财产保险由第三方提供时,财产保险和PICC被平等对待,一些债权人选择实现的顺序。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质担保,且物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求偿权的,担保人仍应根据合同或法律承担担保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混合担保情况下,主合同有效,财产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财产保险的无效不影响PICC合同的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和PICC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财产保险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履行义务,而PICC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履行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我认为,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担保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与《物权法》没有冲突,仍然是一个有效的规范,在处理混合担保关系时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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