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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多久无效,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0 07:15:02浏览98次

夫妻之间的贷款合同有效吗?离婚时,应将其划分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下是的答案。夫妻之间的贷款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最近,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该合同被裁定为有效,理由是夫妻双方事先同意。

俞佑和姜丽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仍然很好。他们的女儿在1993年出生后,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他们开始经常吵架。1999年,俞佑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李没有固定的工作。看到买卖股票很容易赚钱,她也想买卖股票,但资金不足。于是,李想出了一个办法,向李借钱去炒股。

1999年9月19日,姜黎第一次向于友借款5万元,并同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写明“姜黎帮助于友投资5万元,姜黎于10月27日向于友返还5.2万元”。9月27日,姜黎向俞有借款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为俞有,乙方为姜黎;乙方使用甲方30万元的个人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乙方应承担风险。1999年12月27日,乙方返还甲方本金30万元,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票股利1.2万元……”当他们签署协议时,他们同时同意未来个人股票交易的收入归个人所有。然而,35万元钱的钱江-李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归还给朋友。

2003年,姜丽和俞佑的生活矛盾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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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黎觉得他们不能再在一起生活了。江坚持要离婚,于也同意离婚。但是,由于双方未能就35万元贷款的确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姜黎向法院起诉俞佑。

在审判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确定35万元贷款的性质以及如何以各自的名义分割股票。俞佑主张姜黎按合同偿还贷款,股份归对方所有。姜黎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贷款和股票。

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姜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于有借款人民币35万元进行股票交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35万元应属于俞佑的个人财产。姜黎主张以各自的名义进行股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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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交易股票,并同意股票交易的收益应归对方所有,所以她的主张的理由是无效的。判决:姜李支付于友35万元;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股票相互拥有;他们的女儿由姜丽来抚养,俞佑每月支付280元的抚养费。

本案中,于有、姜李买卖股票前,双方已明确约定,股票交易收入应归对方所有,并在经济上独立。因此,当财产分割时,他们的股票和股票交易收入应该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对于35万元的贷款,双方有明确的贷款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姜李借入35万元用于股票交易,并约定还款日期。因此,这笔钱应该属于你朋友的个人财产,而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文中的名字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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