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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及签订要点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0 16:05:03浏览140次

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和签订要点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活动。在私人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借入资金,贷款人出借资金。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目的、金额、期限、利息、还款协议、提前还款和违约。

贷款合同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如何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是贷款人的主要风险。因此,防范贷款合同的提前风险尤为重要。通常,在审查贷款合同时,主要强调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被取消资格的主要表现是: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书,个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虽然合同的一方提供了资格证书,但它是副本或复印件,实际上是伪造的证书。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工商局的网站上查询,身份证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查询。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络。

3.虽然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但也有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没有真实的资金,根本没有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实际履约能力

合同签订前,对借款人履约能力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贷款的资产和信用程度。如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贷款机构作为贷款人,将会有一个完整和标准化的评估系统,根据项目进行评分。只有达到评估分数的借款人才能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将履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义务,所有履约风险将转移给贷款人。《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对债权保全措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因此贷款人有必要灵活运用这些规定来防范借款人的主客观风险。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履约风险包括:

1.借款人的财产本应增加,但由于延迟行使到期债权而未增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权利和出卖人登记不动产的权利。

2.借款人逃避偿还贷款债务,这不正当地减少了他自己的财产。例如,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或权益被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

3.提取资金、出售、转移或隐匿资产,甚至采取虚假破产、担保、擅自处分抵押物等。

如果借款人的主观恶意给贷款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贷款人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保护。

三、贷款合同的风险防范

对于贷款人来说,签订贷款合同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跟踪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了解使用中的问题,便于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大额贷款,贷款人可以直接派驻财务和会计部门监督贷款的收回。

2.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贷款合同的履行。

如果满足不安抗辩,应通过分期贷款或最高额贷款的方式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逾期贷款未发放的应中止。

四.担保或抵押

保证时,应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财产的合法性。不得抵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财产。

2.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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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控制,不存在法律缺陷和其他法律负担,如以前未设定抵押;即使有,也低于抵押财产的自身价值。

3.抵押财产的流动性。即使有真实合法的财产,其流动性也将是红色的

4.调查担保人。注意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信用能力和信誉,避免无效保证或无保证能力。

5.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无论抵押手续是否为法律所强制,都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V.及时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于贷款到期的合同,如果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财产没有增加,损害贷款人利益,贷款人应及时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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