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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1 08:15:02浏览10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6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重复计算的债务利息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

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在有效的法律文件中未确定支付利息,则不计算利息。

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债务利息加倍部分=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由债务人未清偿的有效法律文件确定 1.75 延期履行期限。

第二条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从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有效法律文件确定分阶段履行的,自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的法律文件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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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多次履行的,债务双倍部分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分配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计算至分配或者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者以实物清偿债务的,应当作为交易裁决或者债务清偿裁决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变更被执行人财产价格的,自财产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

未经被执行人申请,在审查生效法律文件、中止或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双倍的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然后双倍清偿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件确定支付外币的,执行期间债务利息按该外币日金额的1.75%加倍。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以人民币计算。

如果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以人民币计算,则在计算前应将有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计算为人民币。

外币折算为人民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中间价,在债务利息翻倍之日折算为人民币;未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汇率的外币,按照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按照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在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进行折算。

第六条在执行撤销程序过程中,原申请的执行人延迟履行货币支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双倍的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实施时尚未执行的货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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