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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养老保险缴纳有关政策

来源:养老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6:00:04浏览72次

黑龙江新闻网消息职工辞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和延续一直不清楚。最近省劳动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让在外省就业的人以后不用担心。

据了解,根据《若干政策意见》的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凡在我省继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在外省市企业(单位)再就业或灵活就业为个体户的,应与外省市新就业场所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他省市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支持),申请不参加新就业地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新就业地点在其他省市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保留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按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回我省,由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返还给我。

此外,《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了我省与企业劳动关系终止后,在本省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根据规定,我省实行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后,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以外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再就业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方式继续缴纳;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从事灵活就业的,由转移地和转移地社保机构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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