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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限制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安妮 时间:2021-05-19 13:59:30浏览111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1 .投资者是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说明: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者。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者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个人以家庭财产出资。

说明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非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靠“劳务”资助。

说明二: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只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以“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说明三:投资者在申请企业登记时,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没有规定的,视为“个人财产”。

注: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公司章程》和《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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