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破产作者:关晓旋 时间:2021-06-23 07:46:02浏览103次
企业面临破产、解散,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债务。另外,如果公司要解散,认为员工会失业,员工是否也能得到补偿。接下来,五六懂法网整理了关于公司清算对员工的补偿的相关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公司清算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公司清算解散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进行清算:
1.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2.人民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a)成立清算小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监督。中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宣布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业务;
4.还清欠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应当载明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申请债权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未来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在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时召开。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用于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债务数额已经作为抵押物担保的,超出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
3.对于破产宣告前设立的与财产担保有关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数额超过抵押物价格的,未支付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视为破产债权。
(六)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包括聘用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分配。
(七)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的关于公司清算对员工的补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公司清算需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一年工作一个月的补偿,十年十个月的补偿。如果你有任何其他问题,你也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
企业面临破产、解散,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债务。另外,如果公司要解散,认为员工会失业,员工是否也能得到补偿。接下来,五六懂法网整理了关于公司清算对员工的补偿的相关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公司清算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公司清算解散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进行清算:
1.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2.人民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a)成立清算小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监督。中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宣布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业务;
4.还清欠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应当载明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申请债权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未来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在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时召开。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用于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债务数额已经作为抵押物担保的,超出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
3.对于破产宣告前设立的与财产担保有关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数额超过抵押物价格的,未支付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视为破产债权。
(六)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包括聘用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分配。
(七)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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