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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家庭暴力中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来源:家庭暴力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5 16:48:51浏览71次

1.如果夫妻双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谁拥有财产,并且他们之间没有争议,离婚应按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五)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回乡生产补贴属于他们。

4.婚后获得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在不同的地方分别管理和使用,应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双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由一方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对另一方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作者认为:我认为这项规定不公平。如果一方的财产是5,另一方的财产是3,差额应该是2,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这又是不公平的。这是立法者犯的一个错误,但如果合理的话,这是不合法的。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待遇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这一解释相冲突,不再适用)

7.如果难以确定夫妻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出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核实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待遇也可以不同。Articl

11、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种植业、种植业,离婚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管理的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结婚后8年内,双方已修复、翻新或拆除了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如果离婚时产权没有改变,房子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增值部分属于对方的份额,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对方。扩建时,扩建后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条件平等,这个女人应该受到照顾。

14、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住为由,请求暂住地,经核实可根据情况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确有经济困难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婚姻法》第42条称“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丧失。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将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的赡养义务和其他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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