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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来源:家庭暴力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6 17:00:11浏览139次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2012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庭暴力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终认定李阳的家庭暴力成立,并决定解除李阳与其妻子李丽的婚姻关系。尽管此案的审判已经结束,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激烈讨论和思考日益增多。目前,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妇女声称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但在此过程中很少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这种现象有很多原因。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从法律条文中定义家庭暴力?

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其目的是发生在通过血缘、婚姻和收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主要方法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攻击、口头威胁、诽谤、虐待和强迫性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基于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有害后果,不存在有害后果,也不可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二、视情节为标准,如果有多次故意殴打,即使没有有害后果,也应认定为家庭暴力。三、只要实施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四、综合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其中,第四种意见为主,**,伤害行为应当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第二,应当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后果。这与普通大众的标准有些不同。许多人认为所有的打骂都应该是家庭暴力,但这不符合法律。在家庭生活中,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一般的打骂是错误的,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是,如果它没有造成有害后果,并且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就不会被视为构成家庭暴力。

二。法院在确定成立后将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被告有殴打等危害原告人身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通常会本着“有变必反,无所不能”的精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被告不要与原告发生新的纠纷,以保证原告人身安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被告发出“人身保护令”,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2008年3月,**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律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倡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权试点工作。2010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在省级法院开展“人身保护令状”试点工作。人身保护令是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 (1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民事裁决的形式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三大类案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认为存在明显的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倾向,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确定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或者家庭暴力倾向的,应当作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跟踪或骚扰申请人。命令被告搬出共同住所或禁止他进入申请人的住所;暂停被告对其未成年受害儿童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人身保护令”不仅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也可以在诉讼前提出。

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2条规定,夫妻关系破裂时准予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第45条规定,凡犯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6条规定,如果离婚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刑法》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遗弃等。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受到的伤害更严重,达到犯罪程度,人民法院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伤害属于接受自诉案件的范围,受害者将被告知有权提起自诉,以便调查该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离婚案件中,根据法律,决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作出经济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给予适当照顾。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因为他们无法提交精神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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