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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交通事故骨折伤残鉴定?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6 11:58:12浏览150次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方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即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作出评估。如果受害方不适用,将被视为一般伤害。受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受伤者在15天内未提交残疾评估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天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残疾评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向当事人发送残疾评估报告,或者向当事人推荐由当事人选择的评估机构。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第二,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受伤人员达到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以严重伤残等级作为**终评定结论,但各处伤残等级应单独注明。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一方”仅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一方,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将复审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估结论是**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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