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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死于交通事故,谁来索赔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37:36浏览90次

“五保”死于交通事故,谁来索赔

周传海认为,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或家属是死亡赔偿的权利人。如果没有近亲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要求保险赔偿。五保供养有近亲属的,近亲属是补偿权利人,村民委员会不是补偿权利主体;没有近亲属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不是赔偿的权利人,但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承办丧事的,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五保供养对象没有近亲属、法定赡养人和补偿权利人,他们不能对保险待遇进行补偿。保险人不必向第三方支付赔偿保险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不能获得死亡赔偿保险索赔,只能获得丧葬费保险索赔。

一家五保户的侄女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审判长,法官:

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受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原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作为死者××的侄女,是××的近亲属,因此原告有资格作为本案的索赔主体。

1、

“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债务人对其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近亲属应当依法享有赔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文物和公民的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还解释了“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以财产为标的的债权。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遗产具有特定的时效性和特异性,即仅限于公民死亡时的所有财产。然而,死亡赔偿只能在受害者死亡后提出。当公民死亡时,它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任何公民都可以立遗嘱在有生之年处置他/她的遗产。如果他/她没有立遗嘱,他/她也可以根据死后合法继承的原则分配他/她的遗产。然而,公民不能也不能在有生之年处置其死亡赔偿金。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的依据。虽然司法解释采用了“继承与损失理论”,但该理论只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并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得出死亡赔偿金被视为遗产的结论,因为《解释》采用了“继承与损失理论”。2005年3月22日,**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一塔字第26 《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号判决:“空难死亡赔偿金以死者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金为基础。有权获得飞机失事死亡赔偿的人是死者的近亲,而不是死者。因此,对空难死亡的赔偿不应被视为遗产。”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只由死者的近亲享有,不应予以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一个五口之家。虽然他享有政府在食物、衣物、住房、药品和丧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但这并不影响他的近亲属在受到侵害时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的合法权利。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是“继承损失理论”。该理论认为,直接受害者的近亲属与其“经济上团结”的关系,是因为结婚或继承可以合法地获得直接受害者在正常生活条件下除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所有收入,并且因为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者过早死亡,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因逃逸而死亡,死亡赔偿是对受害者的近亲属的这种逃逸损失的补偿。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的实体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问题。

2.原告作为XX的近亲属,有资格作为本案的主体。

《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其他伤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责任的受扶养人以及已故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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