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五保”死于交通事故,谁来索赔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37:36浏览90次

原告是××的侄女,是××的近亲属,除原告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原告在本案中有资格作为赔偿请求人的主体。

第二,村委会无权要求死亡赔偿。

1.村委会既不是继承人,也不是补偿权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其他伤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责任的受扶养人以及已故受害人的近亲属。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五保”时,如双方有赡养协议,按协议办理。如果没有赡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除“五保”费用。然而,2006年3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新法规废除。在新的规定中,五保供养资金已从农村支出改为国家财政负担,五保供养财产在供养单位死亡后归其所有的规定已被取消。因此,**高法院的批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五保供养的继承当然应该按照合法继承来处理。

“五保”是一项国策。它的财政支持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承担“五保”救助的机关或组织有自己的承担、承担、死亡和埋葬“五保”的法律义务。因“五保”死亡,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等福利。“五保”供养不存在权利义务平等的问题。支持被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人员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五保”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体现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同时,该条例废除了关于“五保”死亡后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这说明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XX的遗产,因此从这方面来看,它不适用《农村五保供养协议》关于遗产处置的法律规定。因此,五保机构不应有索赔权

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案件。五保户63岁的梁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与老人签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四台镇人民政府起诉事故驾驶员廖武德、柳州市宏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为原告,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2月16日,被告廖武德在323国道上驾驶贵宝B40676重型卡车从荔浦至柳州。当他到达926公里950公里时,他遇到了梁,一个由四台镇政府养老院供养的五保户,一个在路上行走的原告,造成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确认书,确认死者梁和被告廖武德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由于与被告在赔偿事宜上的协商失败,四台镇人民政府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办理丧事的各项费用,共计90,771元。庭审中,被告廖武德、红龙公司和保险公司均辩称,四台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原告的正当主体,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无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四台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30日与梁谋(一个五口之家)签订了《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协议。根据协议,原告履行了对梁某的监护和赡养义务,直至梁某死亡。梁,一个没有孩子的五口之家,长期住在四台镇政府建立的养老院里,养老院已经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四台镇政府有权向被告要求赔偿。经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原《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及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终裁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鹿寨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因鹿寨县四台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89771元。上诉期间,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也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件确认的付款义务。

资料来源:广西法律网|作者:秦

**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可否视为遗产的批复

[[2004]何敏仪字第26号

(**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发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已收到你方来自广东高发民的[2004]1号《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的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空难死亡的赔偿是基于支付给死者近亲的赔偿。有权获得飞机失事死亡赔偿的人是死者的近亲,而不是死者。因此,对空难死亡的赔偿不应被视为遗产。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