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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子女可以立遗嘱剥夺父母的继承权吗

来源:继承顺序作者:来修明 时间:2021-07-11 21:37:24浏览73次

“案例”

蒋某某于1994年10月结婚,蒋某某的妻子于1995年9月生下一名男子,名叫蒋萍。1998年4月,江的妻子死于车祸。蒋某某的儿子丧妻,心里不是滋味。他只想把希望寄托在儿子身上。但是,由于蒋的过度放纵,蒋平养成了许多坏习惯,经常在学校和同学打架,结社抽烟喝酒,并采取偷鸡摸狗的做法,使蒋无法管教他。2006年,江平辍学,在社会上游荡。2007年11月,蒋某某因癌症去世。去世前,蒋某某留下遗嘱:蒋平工作做得不好,败坏了蒋的名声,在家也没有照顾好父亲,所以不允许蒋平继承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一直照顾我的朋友苏某继承。江平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每个公民都有权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应该按照姜的遗嘱处理,即全部由苏继承,姜平不应该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子女是父母留下的遗产的第一继承人。《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也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本案中,江平作为江某某的儿子,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江平作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姜的遗嘱部分无效,必要的继承份额应留给姜平,其余部分由姜的朋友苏某继承。

“评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蒋某某的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蒋平的继承权。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处理;有遗嘱支持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我国的继承方式有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与扶养协议。本案涉及第一种和第二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预先处分其财产,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的继承; 第二是意志的馈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内容,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人的一种方式。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也是一种继承方式,但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有有效遗嘱的,应当先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有遗嘱但只有部分财产被遗嘱处分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遗产是指公民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交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形式。

它与意志的区别如下:1 .在遗赠中,获得财产的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或者其他非法定继承人。遗嘱中获得的财产必须是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2.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中包含遗赠内容,未经受遗赠人同意即有效;3.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只从继承人或者其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赠财产;4.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没有义务接受遗赠。但是,如果遗赠中写明受赠人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民不仅可以通过立遗嘱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禁止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不仅规定了意志自由,还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1。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订立的遗嘱,因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遗嘱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反部分无效。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公民在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遗嘱无效。被意志剥夺继承权,缺乏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继承其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分割一部分遗产。

此外,《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江平无上述所列行为,故有权继承其父亲江某某的遗产。本案中,以蒋某某的儿子蒋平工作不到位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没有法律依据。姜某某的遗嘱没有给未成年人姜平留下适当的遗产,以保障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儿子的正常生活,这是违法的,故其遗嘱部分无效。当然,蒋某某的遗嘱并不都是无效的,只要江平保留其遗产的必要份额,蒋某某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自由处置。作为遗产,非法定继承人的苏有权继承的遗产。

法官温馨提醒,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既是法律制度的规定,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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