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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建议

来源:继承顺序作者:泷霞影 时间:2021-07-14 10:57:34浏览90次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当时还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长期严重物资匮乏。工农家庭基本没有财产,继承关系极其简单。此外,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刚刚恢复,对继承法律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因此,现行继承法过于简略,只有36条,遗漏了许多重要的继承制度。《继承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25年来,我国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继承法本身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缺陷限制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继承法》的修改提上立法议程。

拟议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立法应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和承认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权、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二、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法是私法,应当重视和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为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并明确规定继承权的请求权回复及其时效、行使和效力。

第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变得越来越简单。如果仍然坚持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为尽可能不将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考虑到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等亲属以内的亲属,将目前的两个继承顺序改为三个或四个继承顺序。继承人中没有直系血亲的,丧偶的儿媳、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应当视为第一继承人。

4.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采纳了代位继承性质中的代表权,称如果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可能不具有代位继承性。但是,代位继承人的责任不应由代位继承人承担。因此,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应采用固定权利说,即即使代位继承的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的人也将获得代位继承。

5.关于遗嘱的形式。一是各类遗嘱应具有同等效力,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 第二,需要承认的是,打印的自写遗嘱由本人签字;三是将录音遗嘱改为视听遗嘱,涵盖视频、光盘等电子阅读载体的遗嘱; 第四,紧急状态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得到有条件的承认。

六、关于特殊津贴制度。预留份额是指

七、关于补充继承制度。补充继承是遗嘱人在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遗嘱指定的补充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补充继承能够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行的继承制度,我国继承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八、关于遗嘱执行制度。遗嘱生效后,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严格的遗嘱执行程序,遗嘱人的遗嘱将难以实现。关于遗嘱的执行,继承立法应规定以下制度: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确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撤销等。

九.关于遗产制度分割首先,遗产是“扣除的”,即当遗产在分割,时,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收到的特殊礼物被归入遗产,并从其应得份额中扣除。这种制度在各国盛行,也是我国的一种习俗,在平衡继承人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继承立法应规定“扣除”制度。二、遗产的效力分割我国的继承立法应当吸收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并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在分割,之前的遗产由继承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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