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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补助不能作为遗产 法官细析情理法理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韩元菱 时间:2021-07-15 06:37:39浏览146次

父亲去世时,其单位支付的艰苦津贴是否算作遗产,由子女共同分担?这需要详细分析。12月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子女要求继承特困津贴的请求作出否定答复。

杨雯、杨桦、杨颖和杨翠是兄弟姐妹。父母在世时,他们给了杨雯一所房子,杨雯负责父母的赡养、疾病治疗和养老。其他孩子没有意见。从那以后,杨雯履行了所有赡养父母的义务。2003年5月,母亲去世后,2004年5月2日,父亲去世。杨文来负责丧事,兄弟俩安然无恙。父亲老阳去世后,杨雯于2004年7月14日领取医疗费7073.2元、丧葬补助费3274元、生活困难补助费3941.6元,共计14288.8元。杨桦得知杨雯的付款后,认为这是他父亲的遗产。杨雯应该把14288.8元的四分之一给他继承。杨雯拒绝了,被杨桦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14,288.8元中的医疗费7,073.2元和丧葬补助费3,274元为实际支出补助,不能算作继承,但3,941.6元的困难补助费是对已故职工家属的困难补助费,所有子女均有权平均分配。因此,决定杨雯分别向杨桦、第三人杨颖、杨翠支付985.4元。

判决送达后,杨雯拒绝受理上诉,辩称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支付了3941.6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应参与分配。一审判决有错误。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941.6元的困难补助费,是老阳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困难补助费,是帮助死者家属解决职工死亡造成的困难,而不是老阳的遗产。老阳不和杨桦、杨颖和杨翠生活在一起,杨桦、杨颖和杨翠在没有老阳支持的情况下长大,成为独立的家庭。老阳去世前和杨雯住在一起,杨雯负责赡养老人。因此,老阳给予其家庭成员的困难补助应视为对杨雯的补助,其他子女无权参与分配。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桦的诉讼请求。

(文中名字均为假名)

关键词: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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