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遗产分割具体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怎么处理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麴小凝 时间:2021-07-15 08:27:37浏览78次

案例回顾:

一对台湾夫妇和田有一个养子,他们拥有一套房子。1995年11月,台湾因病去世。2003年6月,田某与其侄儿、侄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称,台某与妻子田某生前拥有一套房屋。台湾在他去世前没有遗嘱。台湾的父母先于他去世。台湾和田婚后没有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台湾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田继承。所附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小田和小张对田的衣、食、住、行、生、死等义务负责,对田的财产负责保管;田把所有的日用品和一套楼房都留给了小田。2006年7月5日,田因病去世。现小泰依法起诉继承台湾、田房产。

法官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抚养的继子女。本案中,争议建筑物系台湾与田夫妇共同财产,且台湾生前未留遗嘱。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其去世后,属于台湾的遗产应依法由妻子田和养子小泰继承。

《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益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不损害遗产的效力。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补偿或分享的方式处理。由于田无权处分台湾财产,田横田和小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有效。本案争议房屋自田去世后一直由小田和小张管理。根据《继承法》《遗产的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规定,上述建筑物归田、张所有更为合适,但田、张应按小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折价补偿其房屋,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确定。结果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小田和小张所有,小田和小张向小泰房屋支付了9万多元的折扣。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居住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赠与的表示。未注明届满的,视为放弃遗赠。

在中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生产分析

生产分析指的是属于个人的共有财产份额的分割。

除另有约定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分割遗产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遗产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当遗产在分割,时,其他人的财产应首先分开。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死者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缴纳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应当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债务清偿原则

(1)有限结算原则

(2)继承人共担债务原则

(3)遗赠的执行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为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继承份额不受债务清偿的影响。

(3)分割的遗产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的分割应有益于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继承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有较多扶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

2.继承分割的方式

(1)对分割价值或分割实物进行定价;

(2)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分享等方式处理。

(四)无人继承和无人遗赠的遗产处理

无继承和无遗赠,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扩展阅读

继承范围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