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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来源:遗产分配作者:哀灿 时间:2021-07-15 11:52:38浏览91次

近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分割的死亡赔偿金应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而不是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由所有赔偿权利人平等分享。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将带你了解更多关于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的信息

一、案件实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刘某勇系原告刘某才、林某春的父亲,被告石某兰、被告刘某志的丈夫。2005年6月28日,刘某勇驾驶四川ACR37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金堂县清江镇驶往荣丰村,行至荣丰村19组至22组路段时,与对面华驾驶的四川F31757普通货车相撞,刘某勇受伤后死亡。

根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华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缴纳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人刘生活费6371.10元、原告人刘默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人林默春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与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府赔偿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损失4万元。

2007年10月16日,经有关部门决议,刘某勇死亡后,* *康能水电有限公司给予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工伤死亡补助费21000元,丧葬补助费21120元,计120元。

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合计获得赔偿61120元。此后,原告刘默才、林默春与被告石默然、刘因各自分得上述款项发生纠纷。

法院还认定,原告刘默才、林默春除刘某勇外,还有一个儿子刘默曦。原告刘默才、林默春已与刘某勇、刘默曦达成抚养协议,刘某勇支持刘默才,刘默曦支持林默春。

法院判决原告刘默才、林默春及被告石默然、刘因刘某勇死亡获得赔偿金61120元,其中原告林默春10827.30元,原告刘默才18975.90元,被告石默然14592.90元,被告刘16723.90元。

二、一审判决

据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当事人表示,原告:根据继承法,一般分割被告:应该留出孩子的生活费

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诉称,二原告之子刘某勇于2005年6月28日死于交通事故。2006年6月20日由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赔偿4万元。金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2.1万元,丧葬费120元,共计61120元。原告因被告施某兰阻挠,未能获得赔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的平均收入是61120元。

原告刘默才、林默春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金堂县人民法院2007年3月12日的和解笔录、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金堂县公安局户口本。

被告人石某兰、刘某志辩称,死者刘某勇是被告人石某兰的情人。刘某勇死亡后,被告人石某兰为安葬刘某勇花费1.6万余元,应予以扣除,并预留4万元用于孩子刘某志去分割前的生活费

被告石某兰、刘某志向法院提交了部分丧葬费用收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必需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文物和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公民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取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要搞清楚公民死后留下的财产是否合法取得。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要搞清楚公民是否真正享有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财产是从别人那里租来的,就不能作为遗产。

第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果是共享财产,要先分析财产,再继承。

第四,被继承人某些不能转让的人身权利,如被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抚恤金、退休金、病残补助金等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第五,要明确公民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在生前是否已经转移。此外,有必要澄清受益人是否已经确定。如果受益人已经确定,这些养老金、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属于受益人,但不属于继承范围。

联系法官

分割死亡赔偿金应考虑经济依赖

关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周某军。

周某军告诉记者,公民因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领取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等。

本案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均为死者刘某勇的近亲属,均有权因刘某勇的死亡获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依法获得的赔偿金、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1120元,依法应由原告刘默才、林默春、被告石默然、刘享有。其中,赔偿金4万元为原告刘默才、林默春与被告石默然、刘与侵权人华达成执行和解时获得的赔偿金。根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华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共计11.67万余元。由于丧葬费已由侵权人华实际支付,4万元应仅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各种赔偿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各自在赔偿费用中的比例,以4万元为基数计算。也就是说,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赔偿额的35.335%折算,即刘某志应得生活费2251元,刘某才应得生活费4503元,林某春应得生活费6003元,死亡赔偿金2724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和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赔偿权利人和分割原则。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分配?

就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周某军表示,死亡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是性质相同的物质赔偿,赔偿死者近亲属未来的收入损失,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死者的近亲属及其生活的密切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决定了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刘某才主要由死者刘某勇赡养,被告石某兰是刘某勇的妻子,被告刘某志是刘某勇的儿子。三人与死者刘某勇为同一家庭成员,在生活、经济上与死者刘某勇关系更为密切,对死者刘某勇的依赖程度更大。由于刘某勇的收入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刘某勇的死亡将给原告刘某才、被告石某兰、刘某志带来较大的物质损害。原告林某春虽然是死者刘某勇的母亲,但她并不是与刘某勇共享财富的家庭成员,由儿子刘莫曦赡养。因此,刘某勇之死对原告林某春的生活经济影响相对较小。原告刘默才、被告石默然、刘财产损失最大,应多分,原告林默春财产损失相对较小,应少分。

庭审中,被告人石某兰声称自己花了1.6万余元安葬刘某勇,应该先扣。

对此,周某军告诉记者,被告石某兰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侵权人华多支付了丧葬费,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起诉赔偿义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伤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其赡养义务依法由被害人承担的扶养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治疗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因丧葬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应计算二十年。但是,如果你超过60岁,你的年龄将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有几个家属,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如果你超过60岁,你的年龄将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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